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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洞照片”事件看网络图片著作权裁判规则


来源:欧宝体育    发布时间:2024-02-29 15:15:58

  1.拍摄者对时事新闻事件现场客观事实独创性表达的新闻图片,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乔天富诉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审查图片新闻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除审查图片新闻所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外,还要看该图片是否对单纯事实消息进行了独创性表达。在独创性审查上,应着重关注图片新闻是否反映出拍摄者对拍摄内容、角度、手法等方面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是否体现了拍摄者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拍摄者对时事新闻事件现场客观事实进行了独创性表达的新闻图片,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未经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角色造型图片,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某网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具有独特个性的角色造型图片,具备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角色造型图片,其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企业转发微博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使用他人图片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大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微博发布者转发微博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关微博发布者特别是企业转发微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4.电脑合成图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电脑合成的图片体现了作者的独立创作,构成智力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其宣传册上复制涉案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5.未经许可,在公司微博上商业使用他人摄影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授权书中无授权截止时间,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办法提供证据的,认定授权有效;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公司微博使用涉案摄影图片,公众通过微博信息能够关注和知晓公司产品及服务内容的,认定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属于商业目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考虑侵权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应当予以赔偿损失。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提及到“摄影图片”,但在当今社会新闻快速地发展的时期,大众接受信息量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而作为单纯的时事新闻报道,除了利用文字展开表达外,摄影图片的加入可以使得新闻报道更具有可读性,可以更容易吸引读者的眼球。

  笔者认为,判断摄影图片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从摄影图片的构成、独创性等方面来考虑而确定。

  从便于信息的及时与广泛传播的方面出发,单纯事实性时事新闻所涉及的文字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不应当给予保护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单纯事实性的时事新闻每次转载或刊登都要经作者的同意对于新闻信息的快速、有效传播是造成不利影响的,所以应该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但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我们就不可以简单地根据上述观点来判断其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款也明确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作者觉得,确定这样的一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单纯事实性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的独创性问题,关于独创性问题,

  笔者比较同意以下观点:用简单的机械记录手段拍摄的关于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客观现象与事实(如领导人会面的合照、颁奖典礼等等)的摄影图片,应当不属于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对象。在不对现行法律和法规进行扩大解释的前提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独创性不高的单纯事实性的摄影图片从法理学意义上也应该和时事新闻文字作品一样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新闻摄影记者创作性思维的不断深入,以及从吸引社会大众对于时事新闻的眼球,丰富时事新闻的报道形式等方面出发,除了政治性要求非常强的时事新闻摄影图片外,现在的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不在只是由人物、场景、实物等元素简单地由机械记录下来,摄影记者为吸引社会大众的眼球可能在拍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自己的创作性成分进去,如拍摄角度、场景的选择、光线的取舍、拍摄的技巧和人物表情的抓拍等,特别是在文化与社会生活方面的时事新闻摄影图片中,摄影记者为使社会大众通过照片更好地了解事实的情况,更看重利用拍摄手法反映问题。

  这类时事新闻图片现在出现的数量是慢慢的变大的,它们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是我们该去思考的。对这些时事新闻摄影图片应该与时事新闻文字作品相区别,这些摄影图片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自莫嘉明:《浅谈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保护》,载《法制博览》2017年第2期(下),第190页)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录像制品,是指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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